【環球新聞特派記者鄭榕嫻報導】
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(第六隊)接獲情資,有不法公司
大量租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帳戶疑似進行洗錢活動,遂報請臺灣
臺中地方檢察署龍股吳檢察官昇峰指揮偵辦,加強打擊洗錢水
房等金融犯罪。
調查鎖定謝姓主嫌自 111 年間成立公司,透過員工創立 IG、臉
書帳號,張貼收集知名電商帳戶廣告,並以「我們做網拍、你當
包租公」、「有律師配合 簽署合約」等說法,向國內不特定人招
攬,以每月新臺幣(以下同)1,200 元至 2,000 元不等之金額,向
國內民眾租用具三方支付功能之電商賣家帳號,並高價轉租給
大陸賣家,提供大陸賣家透過三方支付電商帳號銷售貨物進入
臺灣市場,其中不乏違法商標法之商品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保
健食品,以及部分作為三方詐欺使用,謝嫌等人則藉由轉租帳
戶間之價差牟取不法利益。

案經專案小組於 114 年 2 月 17 日前往臺中市西屯區等 2 處工作
室執行搜索,查獲謝姓主嫌等 12 人到案,查扣現金 24 萬元、
電腦主機 13 臺、工作機 24 支、銀行帳戶 400 萬餘元、房地產
2 處及特斯拉 1 輛(總價值約 2,520 萬餘元)。查該集團自 112 年
6 月起收集具三方支付功能之電商帳戶高達 964 個,洗錢金額
達 4 億 1,970 萬餘元,不法利得計 3,381 萬餘元,全案依違反
刑法詐欺、商標法、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
署偵辦。
洗錢防制法於 112 年 6 月修正後,對於提供「虛擬資產服務或
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」予他人使用均已涉
犯該法第 22 條,帳戶所有人經告誡後,依規定「各個金融帳戶
每日轉帳、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 1 萬元、禁止使用網
路銀行、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」,警方呼籲不論是銀行
帳戶、虛擬資產帳戶及本案第三方支付帳戶,均屬個人之身分
及信用,切勿輕信他人說法而交付他人使用。